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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管理员 1115

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文件精神,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质量与效益,规范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的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等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是对我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管理,促进开发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任务。鉴定(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省经信委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负责管理、组织本地区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省属企业可由省经信委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申请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的开发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较高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有配套的开发和生产条件。

一、 登记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采用网络在线管理。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第二条 开发单位应在线提交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内容、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内容。开发计划进度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超过一年的,应在申报材料上说明理由。

第三条 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在线审查,并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新产品(新技术)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二、鉴定(验收)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备案确认书》规定的开发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申请鉴定(验收)。超过时间没有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不得申请鉴定(验收)。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的采用和制定、专利建设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条件等;

(三)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所达到的水平。一般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4个等级;

(四)评价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鉴定(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鉴定(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七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鉴定(验收)实现网络在线管理。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上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二)开发单位应提交以下完整的鉴定(验收)资料: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由市、县(市)经信部门出具;省属项目由省经信委委托的单位出具;
2.工艺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投产条件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

3.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技术)的企业标准由开发单位出具,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企业标准的,应提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贯标情况说明;

4.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应含产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利申报计划、受理或授权情况等;

5.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检测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6.科技查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查新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7.用户使用报告:一般情况需有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由用户单位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出具后半年内有效;

8.污染物排放和能耗达标承诺书:由企业出具,承诺新产品(新技术)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鉴定(验收)资料,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备的,可报经省经信委同意后,酌情调整。检测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出具。

(三)预审。所在地经信部门对鉴定(验收)资料是否齐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初审同意后在线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在线进行复核。省经信委预审同意后,方可召开鉴定(验收)会议。预审同意后,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不能更改,成员变更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在线报送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审核;各市、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鉴定(验收)材料录入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四、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鉴定(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鉴定(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二)制定鉴定(验收)计划,确定鉴定(验收)会议的时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协调解决鉴定(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意见。如有不实,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评估。    

第十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无重大和直接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二)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主任、副主任、专家成员组成;可由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五)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需考虑院校、部门、地区间的合理比例,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六)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开发单位参加的,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产品的开发单位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通过鉴定(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鉴定(验收)意见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五)如有技术保密要求的,企业可与鉴定(验收)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鉴定(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泄密行为可根据协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鉴定(验收)工作,一旦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